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图制图标
Standard for general layout drawings
GB/T 50103—2001
2001—11—01 发布 2002—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目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2 比例
2.4 坐标注法
2.5 标高注法
3 图例
1 总 则
1.0.1 文字上作了调整,使语意表达更加确切。
1.0.2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手工制图和计算机制图两种方式。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2 表2.1.2的表名由原来的“线型”改为“图线”,因该表除列出各类线型外,还包括了线宽、用途等多项内容。其中,粗实线用途中,明确了新建建筑物的轮廓线系指建筑物±0.00高度的可见轮廓线。实际上,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原有建筑物和拟拆除建筑物。此外,在中粗实线的用途中,根据各地意见对多项用途作了补充,如:挡土墙、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河道蓝线和新建建筑物±0.00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
2.2 比例
2.2.1 表2.2.1在“总体规划、总体布置、区域位置图”项目中,增加了“1:50000”比例。
2.4 坐标注法
2.4.1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绘制总图时,图样基本上要保持上北下南的布局,根据地块形状可向左或向右作45°以内的偏转。过去总图绘制有一定的随意性,包括交通部门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常常将正北指向图左、图右、甚至朝下,或者不标示指北针,而绘制指东针、指西针或指南针,以致造成混乱或错误判断。本条规定有助于规范总图的绘制方法,避免错误后果。此外,根据当前对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的日益严格以及各地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在本条文中明确规定“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2.4.2 将原标准中的“施工坐标”改为目前已普遍使用的“建筑坐标”。实际上,建筑坐标不仅服务于施工阶段,而是贯穿于从设计、施工到归档的全过程。同时,本条也明确了坐标值为正数或负数时,正负号的使用规定。
2.4.3 本条考虑到当前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图纸中都应有建筑坐标,因而删除了原标准中“如无施工坐标系统时,应标出主要建筑群的轴线与测量坐标轴线的交角”的规定。
2.5 标高注法
2.5.1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过去在实际设计中,说法不一,有的叫“第一层”、“首层”,也有人认为叫“主入口层”更合适。事实上,大型建筑的主入口层也不一定在第一层,因此以±0.00标高所在的楼层作为总图平面更规范些。
2.5.3 将原标准中建筑物散水标高注法修改为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使之更为确切。 第 6 页 共 8 页
3 图例
图例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认为不够全,因此在修编调整的同时,增加补充了部分新图例。
3.0.1 表3.0.1总平面图例原有48个,经调整后仍为48个,其中原序号5与序号1合并;新增“挡土墙上设围墙”一项。
序号1 改为“可用▲表示出入口”,并规定了建筑物外形以±0.00高度的外墙定位轴线或外墙面线为准,与表2.1.2的规定取得一致。
序号18 原图例的大门分类已过时,现改为实体性和通透性两类比较符合实际。
序号21 台阶的箭头方向原标准表示向上,现改为表示自上向下。这样和总图中表示地面、明渠及道路等的排水坡向一致。
序号28 施工坐标改为建筑坐标,与2.4.3条取得一致。
序号34 增加了淹没区阴影部分的图例。
序号40 原图例名为“雨水井”,现改为“雨水口”。
序号48 室外标高规定了两种画法:圆点和黑三角,在总图中增加了选择余地。实际在竖向设计中还有“等高线法”,因此,在备注中也注明可用等高线来表示室外标高。
3.0.2 表3.0.2道路与铁路图例原有53个,现增加为65个。其中新增加的有:
序号2 城市型道路断面。
序号3 郊区型道路断面。
序号8 三面坡式缘石坡道。
序号9 单面坡式缘石坡道。
序号10 全宽式缘石坡道。
序号12 道路隧道。
序号26 原有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
序号27 计划扩建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
序号28 拆除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
序号30 原有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
序号31 计划扩建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
序号32 拆除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
3.0.3 表3.0.3管线与绿化图例原有12个,现增加为16个。其中乔灌木由4个增加为6个,另增加了竹类、绿篱和植草砖铺地。